
常见问题
事情从24年的大运河商标维权案说起
两年前,大运河商标一案被批缺席判决后,数位被告认为地区法院对其缺乏个人管辖权,且未被正确送达诉讼文书,要求法院撤回缺席判决的动议
在原告无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地方法院竟然驳回了被告的动议
理由是:被告未能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来推翻先前的认定
被告们气不过,直接上诉

24-cv-2982上诉时间
这一诉,直接改写了后续其他原告的取证方式
大运河案的取证方式是截图:侵权产品——卖家信息——结款页面

24-cv-02982的取证证据
而主张特定的个人管辖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i) 被告与法院地州的联系必须证明其有意利用在该州开展业务的特权,或有意将其活动指向该州,该损害须由州法院管辖;
(ii) 原告所称损害必须源于被告与法院管辖地相关的活动;
(ii) 个人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传统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25-2074判决书
法官认为被告只是向包括伊利诺伊州居民在内的美国人提供销售服务,并非证明被告在伊利诺伊州有实质的销售行为
加上单凭其侵权产品的结账页面、芝加哥配送地址及估价,不足以成为完整的交易证据链

25-2074判决书
所以,上诉法院根本不认可这种结款截图证据
25年的时候,我们也写过一篇文章,表示这种截图取证的方式存在漏洞:抓住原告的这3个证据漏洞,也能反将一军!
而标准的取证方式,应该长这样

这次25-2074的判决对原告来说,无疑是增加了维权成本;
对于被告来说,检查原告的侵权证据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发现原告的取证只有截图,缺乏真实订单的支撑,那么这将成为和解/应诉的有利驳回点;
最值得留意的是在,这次上诉发生在伊利诺伊州,恰恰是TRO案件的高发地之一
相信日后地方法官为了避免被上诉法院撤销裁判,这种截图取证的方式将会成为历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