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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reliminary Injunction,初步禁令)是 TRO 到期前由原告申请、法院听证后签发的延长冻结令。它和 TRO 最大的区别是:TRO 通常只持续 14 天,而 PI 能一直冻结到案件结案或双方和解。这意味着——如果你收到 TRO 后没处理,资金不会自动解冻,只会从“临时冻结”变成“长期冻结”。本文讲清三件事:PI 是什么、它是怎么被批下来的、被告在哪个环节还有机会拦下它。
什么是PI?
原名: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
中文名:初步禁令
存在意义: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被告的某些行为,以防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出现时间: TRO到期前一周,原告就会申请PI禁令延续冻结被告店铺资金。
出现条件:需要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以便举行听证会,供法院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
威力:长时间地冻结卖家的帐号和店铺,延续TRO的效力,但与TRO不同的地方是,PI的威力可以持续到案件结案、或双方达成和解之时。

(24-cv-04948的PI批核流程)
PI是怎么诞生?
TRO禁令将近到期之际,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PI,而且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申诉判决的经济上赔偿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害;
2.若无该PI禁令,原告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3.原告在正在进行的诉讼有较大的获胜可能性;
4.该临时禁令发出后,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若该临时禁令不发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

(24-cv-02735案件PI批核原因)
另外,法官也会考虑利益平衡:是否倾向支持原告申请,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比如:
1. 禁止被告继续销售或宣传涉嫌侵权的产品;
2.禁止销毁或转移原告用于判断是否侵权的资产;
3.要求第三方禁止向被告提供服务,或冻结被告资产;
4.要求被告或第三方提供原告要求的材料等。
跨境卖家要如何应对?
上面提到,原告申请PI的时候需要通知被告,如果这个时候有被告反对,法庭会召开听证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再决定时候是否批准PI禁令,我们可以选择在这个时候对PI禁令申请进行抗辩。
但如果被告缺席,法院亦会签发PI禁令。

(原告提出的初步禁令)
如果你想撤销PI,解冻店铺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检查店铺关联邮箱
这个主要是确认原告是否送达了禁令通知,如果确认没有,那么被告就能以“原告送达程序不当为由”,请求法庭撤销初步禁令。
(2)应诉(预算充足及具备有利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
如果被告留意到原告要求法院签发PI的时候,可以选择出庭应诉,通过Motion(动议)的方式向提出异议。而选择应诉需具备以下部分条件:
1.在品牌词前面加上for、 fit for、compatible with...等通用介词,表示所售产品是适用于某品牌产品的配件,这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不构成侵权;
2.对方的IP有瑕疵(例如能证明对方事先抢注);
3. 未向诉讼州寄送产品(管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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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和解
如果想尽快解冻店铺资金,并打掉PI,大家也可以和原告继续谈和解,在原告收到和解金后,PI也会被撤掉。
法庭在发布PI禁令所依据的底层原则在于衡平救济:被诉侵权人遭受到的禁令限度应当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当,如果原告只主张法定赔偿金而不主张实际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告是不能获得禁令的。
原告在临近TRO到期之际,会向法院提交PI禁令申请,亦会向被告的店铺邮箱发出传票,被告需要及时应诉(最好能在收到传票后的21日内出庭,或递交答辩状),否则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对于不积极应诉的被告,程序就此完结,其被冻结的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即被划走作为赔偿金。
如果被冻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被冻账户一般会被永久限制。
而原告也会持续监控被告的网上行为,一旦发现涉诉店铺有其他收款账号(甚至包括国内银行账户),原告会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大部分的国人卖家对美国法律不熟悉,选择割肉和解,或是没有及时发现自己被诉,错过了禁令的最佳时间,就这样容易触发以下事件:
1.法官听取原告的一面之词,并对被告缺席的行为感到失望,原告胜诉几率直线上升;
2.永久禁止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并划走被冻结的金额,作为对原告的赔偿;
3.有机会被法院视为“藐视法庭”(如果被告事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并处以罚金。
无论被告使用哪种应对方式,一定要清楚自己所处的禁令阶段,结合自己的预算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应对方案。
总结
| 对比 | TRO临时限制令 | PI 初步禁令 |
|---|---|---|
| 签发方式 | 多为单方申请(ex parte),被告事前不知情 | 需通知被告并举行听证 |
有效期 | 通常 14 天 | 至案件结案或双方和解 |
| 被告能否抗辩 | 几乎无机会 | 可在听证中提出抗辩 |
| 对卖家的影响 | 资金被临时冻结 | 长期冻结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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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Winter v. NRDC, 555 U.S. 7 (2008)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衡平救济标准出处:eBay v. MercExchange, 547 U.S. 388 (2006)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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